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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1万元!举报这些行为有奖!

近日,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青海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,鼓励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,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

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举报热线、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、来信来访等渠道举报,均属于可以获得奖励的有效举报方式。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,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500元至1万元,细分为4个档次。《办法》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。


《办法》规定,举报奖励需具备4个条件:违法行为查证属实;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,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过;新闻媒体未曾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;举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。实名举报工业企业超标排放、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、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等违法线索,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,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的,可获得奖励。

西海全媒体记者/赵俊杰


监制/史凯|责编/沙成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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